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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宝海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宝海,无职业。2005年3月,王宝海因扰乱机关工作秩序被行政拘留十五天。2005年6月,王宝海因骗取小量公私财物被行政拘留十五天。2005年10月,王宝海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4月,王宝海因犯抢劫罪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宝海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丽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宝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下午12时45分许,刘某驾驶一辆白色箱式货车到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融园商店送货,在该商店门前,被告人王宝海以刘某倒车时险些将自己撞倒、自己受到惊吓借口,以语言相威胁,向刘某强行索要一条软包玉溪香烟,一盒硬盒玉溪香烟,两盒软蓝黄鹤楼香烟。刘某驾车离开后,被告人王宝海又骑摩托车追赶,在古冶区赵各庄矿医院南一百米的马路上将刘某所开的货车截停,又采取同样的威胁手段,向刘某强索现金5215元及十瓶洗发水、两套沐浴露。经古冶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王宝海向刘某强行索要一条软包玉溪香烟,一盒硬盒玉溪香烟,两盒软蓝黄鹤楼香烟以及十瓶洗发水、两套沐浴露价值共计44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勒索九瓶洗发水、两瓶沐浴露扣押并发还给受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宝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田某、王某、李某的证言材料;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材料;告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材料;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光盘录像;被告人王宝海的供述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宝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宝海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宝海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宝海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宝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郝明红审判员胡琪代理审判员王景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蒋晓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