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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美芝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美芝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延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陕西美芝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润,男,汉族,1971年5月7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高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延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邓世红,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美芝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美芝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美芝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美芝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8元,原告陕西美芝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实际负担3024元。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冯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