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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利红与交通银行京广路支行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红,交通银行京广路支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596号原告王利红,女,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被告交通银行京广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与京广路交叉口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红诉被告交通银行京广路支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红于2015年2月5日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利红负担。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