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黑龙江天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品尚厨房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天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品尚厨房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9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天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477号。法定代表人卢春雨,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耀光,黑龙江法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品尚厨房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河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明龙,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云,女,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双城市。上诉人黑龙江天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阳建筑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品尚厨房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品尚厨房餐饮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阳建筑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耀光,被上诉人品尚厨房餐饮公司的委托代理��李小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5月13日,品尚厨房餐饮公司与天阳建筑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海河路品尚厨房酒店装修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天阳建筑装饰公司为品尚厨房餐饮公司装修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河路8号的品尚厨房酒店。该工程自2012年7月25日竣工后不久即出现了大面积的工程质量问题。2013年5月,品尚厨房餐饮公司在与天阳建筑装饰公司的另一民事诉讼案件中提交的反诉状中对天阳建筑装饰公司的工程质量明确提出质疑,并要求天阳建筑公司赔偿。2013年5月31日,天阳建筑装饰公司安装的品尚厨房酒店门前上方装饰物脱落,将顾客停放的四辆轿车砸坏,品尚厨房餐饮公司为车主垫付修车费24600元。在审理过程中,经品尚厨房餐饮公司申请,一审法院经本院技术处委托黑龙江省龙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技术咨询公司)对天阳建筑装饰公司装饰装修的工程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一、天阳建筑装饰公司承揽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河路8号品尚厨房酒店的室内外装修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二、不合格工程维修费用为203115.11元。其中室内修复75010.42元,外立面水泥压力板脱落修复125786.59元,二楼地砖起鼓修复2318.10元。品尚厨房餐饮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天阳建筑公司赔偿维修费203115.11元、赔偿质保期内门面装饰物脱落砸毁车辆的维修费24600元及鉴定费22000元。天阳建筑装饰公司一审辩称:其公司与品尚厨房餐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装修的情况属实。但工程竣工后,品尚厨房餐饮公司未经竣工验收,即开业使用天阳建筑公司装修的建筑物,应视为品尚厨房餐饮公司对天阳建筑公司所装修的工程质量予以认可,因此,一审法院对品尚厨��餐饮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应支持。另外,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装修工程的保质期限为一年,品尚厨房餐饮公司在保质期内未提出工程质量的异议,故天阳建筑装饰公司不同意品尚厨房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认为:根据省龙建技术咨询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天阳建筑装饰公司为品尚厨房餐饮公司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属违约。天阳建筑装饰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因天阳建筑装饰公司装修的室外装饰物脱落造成停放车辆的损失,品尚厨房餐饮公司为此承担了相应的维修费用,该损失与天阳建筑装饰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天阳建筑装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品尚厨房餐饮公司已经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反诉状的形式对天阳建筑装饰公司的工程质量提出了异议,���要求天阳建筑装饰公司赔偿,不存在品尚厨房餐饮公司在工程质保期内没有向天阳建筑装饰公司提出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况,故对天阳建筑装饰公司关于品尚厨房餐饮公司未在工程质保期内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天阳建筑装饰公司无相关证据证明品尚厨房餐饮公司未经工程验收交付即强行使用在建工程,故对天阳建筑装饰公司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天阳建筑装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品尚厨房餐饮公司工程维修费203115.11元;二、天阳建筑装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品尚厨房餐饮公司垫付的修车费24600元;三、天阳建筑装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品尚厨房餐饮公司鉴定费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案件受理费5046元,由天阳建筑装饰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品尚厨房餐饮公司。原审被告天阳建筑装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鉴定意见不具有科学性,不应采纳;2.品尚厨房餐饮公司主张的车辆被砸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无法证实受损车辆被砸的真实性。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品尚厨房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品尚厨房餐饮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天阳建筑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在二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天阳建筑装饰公司,被上诉人品尚厨房餐饮公司均未向本院举示证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致。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点即省龙建技术咨询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否采信及天阳建筑装饰公司应否承担其对品尚厨房餐饮公司装修的室外装饰物脱落造成停放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关于省龙建技术咨询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否采信的问题。一审法院依品尚厨房餐饮公司的申请,经本院司法技术处委托黑龙江省龙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就天阳建筑装饰公司对品尚厨房餐饮公司装饰装修工程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天阳建筑装饰公司虽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亦未提交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的申请。现天阳建筑装饰公司无相反证据证实该鉴定意见存在瑕疵,故一审法院采信省龙建技术咨询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了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依据该鉴定意见判决天阳建筑���饰公司赔偿品尚厨房餐饮公司工程维修费用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天阳建筑装饰公司应否承担其对品尚厨房餐饮公司装修的室外装饰物脱落造成停放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问题。品尚厨房餐饮公司在一审中举示了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宣庆街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掉落部分装饰物位置照片、砸坏车辆照片及维修费票据予以证实其垫付的车辆维修费用。天阳建筑装饰公司在一审及本院审理中均未举示证据予以反驳品尚厨房餐饮公司该主张,故一审判决天阳建筑装饰公司赔偿品尚厨房餐饮公司垫付的修车费用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天阳建筑装饰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46元,由上诉人黑龙江天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 静代理审判员  蔡耘耕代理审判员  赵峻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齐 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