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8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传丰与苏承会、陈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丰,苏承会,刘龙波,陈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8858号原告:李传丰,男,汉族,1991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谭林,重庆市江津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推荐,一般代理。被告:苏承会(江津区油溪刘老五综合经营服务部个体经营户),女,汉族,1974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伟,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龙波,男,汉族,1973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勇,男,汉族,1981年5月23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丰与被告苏承会、陈勇、刘龙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丰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9元,减半收取349.5元,由原告李传丰负担。审 判 长 赵孝梅代理审判员 陶 蕾人民陪审员 廖祖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秋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