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商初字第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陶元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商初字第0080号原告陶元。委托代理人朱金年。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元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元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予交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元负担。审判员 吴晓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韩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