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李培文与张家港市大新宝马五金工具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文,张家港市大新宝马五金工具厂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李培文,1982年6月1日正。委托代理人王军。被告张家港市大新宝马五金工具厂法定代表人王松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文诉被告张家港市大新宝马五金工具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培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缴。审判员 石松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