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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严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民初字第68号原告:严某。被告: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严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丫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丘俊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