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湖南泽丰农化有限公司与江西旺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刘玉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泽丰农化有限公司,江西旺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刘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泽丰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农科院。被执行人:江西旺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化工大市场A区11栋03号。被执行人:刘玉平,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旺农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经理,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芙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旺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刘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旺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刘玉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旺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刘玉平银行存款、收入126310.2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