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陕赔民申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冰赵勇久抚养费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判监督
当事人
王冰,赵勇久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赔民申字第008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冰,(曾用名赵若冰),女,199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月珍,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系王冰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勇久(曾用名赵永久),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王冰因与被申请人赵勇久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民一终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02年5月21日,申请人王冰父母赵勇久、王月珍经富平县法院调解离婚,王冰由赵勇久抚养,赵勇久自愿放弃王月珍对王冰的抚养费。2002年9月份,因赵勇久再婚王冰生活和学习受影响,王冰自愿随其母王月珍生活,并去西安市上学,此事赵勇久同意并通过富平县教育局办理申请人转学相关手续。此时,王冰被抚养权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变更,也没有父母约定变更,依然依法应当由被申请人抚养。王冰自2002年9月份至2011年12月份,在西安生活费、教育费花费共计216153元,一直由其舅父王争让垫付,赵勇久至今没有支���王冰分文抚养费,这是本案事实。但是,基于王月珍代管王冰在西安学习、生活,赵勇久经诉讼自愿给付王月珍9000元生活补偿,判决书明确说明是赵勇久补偿给王月珍的,不是给予王冰的抚养费,本案一、二审均认为是给予王冰的抚养费,是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是把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没有区别清楚,把补偿费和抚养费混为一谈。(二)审判程序不符合新《民诉法》规定,不让证人出庭作证,对案件事实怠于查证清楚。王冰的舅父二审出庭没有被允许,对于西安市学校和富平县迤山中学的证明既不查证也不认可;对赵勇久农民企业家身份也不予查证,程序上的怠于履行导致认为申请人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对于被申请人的抗辩和主张,却不需要其提供证据便予以支持。这样的判决违反了《民诉法》应当查清案件事实的有关规定。(三)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高中就读期间生活费、教育费每月400元,没有法律依据。对于申请人主张的花费,通过学校盖章证明,未经查证便予否定,不认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再审请求被申请人赵勇久支付其大学四年的抚养费和实际花费共计94060元之申请理由。赵勇久提交意见称:对于申请人所陈述的王冰自愿随其母王月珍生活,并去西安上学及到富平县教育局转学一事,有违事实。而事实是被申请人和王月珍离婚时两个孩子王月珍不要一个,但两年后,王月珍在施家小学在被申请人没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强行偷着把孩子领走。再说被申请人是一名农民,有二女儿和年迈的父母在一起,后再婚还有一个孩子,负担极重。对于申请人提到的抚养费一事,被申请人认为一、二审的判决是对的,抚养费肯定是给孩子王冰的,不是给王月珍,被申请人和王月珍离婚多年,不存在补偿一事。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二审判决。本院认为:关于王冰申请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9000元是被申请人赵勇久给其母补偿费,并非是抚养费之申请理由。经查,2011年王月珍以请求变更王冰抚养权并由赵勇久承担王冰抚养费为由,诉至富平县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富民初字第0182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对王月珍诉请的要求赵勇久每年支付15000元及赵勇久所欠的2002年9月至2010年3月期间王冰在西安的生活教育费用8万元,以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作出不予支持的判处。现王冰又起诉要求被申请人赵勇久支付该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王冰申请称审判程序不合法之理由。经查,二审法院对王冰要求其舅父出庭作证之申请,经审查认为其作证要证明的���实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关系,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未予准许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王冰申请称对赵勇久身份没有查证之申请理由。经查,二审庭审中,已对赵勇久身份作了查证,幼儿园的开办人即法定代表人是赵勇久的父亲,并不是赵勇久本人,故王冰的该项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冰申请称判决赵勇久支付其生活、教育费400元没有法律依据之申请理由。抚养和教育孩子是父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二审法院依据赵勇久个人家庭的实际情况,作出赵勇久给付申请人王冰高中学习期间的抚育费,并无明显不妥。关于王冰申请请求赵勇久支付其大学四年的抚养费和实际花费共计94060元之申请理由。因该项主张王冰在原起诉中并未有明确请求,故其该项主张超出了本案审查范围。综上,王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焦玉珍审 判 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段秦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安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