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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0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周玲与东红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玲,宿松县孚玉镇光明社区东红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145-2号申请执行人:周玲,女,1987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执行人:宿松县孚玉镇光明社区东红村民小组。代表人:王清太,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玲与被执行人宿松县孚玉镇光明社区东红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已通过提取被执行人宿松县孚玉镇光明社区东红组在宿松县孚玉镇村级会计代理中心的收入,执行到位17230元,余下5300元申请执行人周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松执字第00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付 蓉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