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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商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南通百正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同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百正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同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商初字第1065号原告南通百正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茶庵路68号。法定代表人徐明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拥,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同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关陈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周友良,董事长。原告南通百正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同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百正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0元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剑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石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