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53号原告:张某,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肖某(曾用名谭艳玲),女,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伟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