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赵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69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服务区西区一期2号楼C座。负责人陈耀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亚辉,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利伟,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宏伟,1985年3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赵宏伟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镜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