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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钟少民初字第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陈某诉丁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钟少民初字第0303号原告陈某,男。委托代理人储某。被告丁某,女。委托代理人谢某,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江苏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韩 炎代理审判员  范仁涛人民陪审员  过家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