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一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一初字第739号原告刘某,男。被告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5日以其希望与被告杨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齐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卢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邝宏琛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