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焦民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吕延坤与宋军、耿浩、杨同军担保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焦民初字第2168号原告:吕延坤,男,齐河县人。被告:宋军,男,齐河县人。被告:耿浩,男,齐河县人。被告:杨同军,男,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延坤诉被告宋军、耿浩、杨同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延坤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宋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延坤撤回对被告宋军的起诉。本案将继续审理。审 判 长 张 彬人民陪审员 乔秀民人民陪审员 闫洪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培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