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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被 告 人 孙 某 犯 交 通 肇 事 罪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固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固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农民。2014年11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固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玉清,固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张玉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8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驾驶冀r×××××小型面包车沿固安县李官营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村南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处的陈振龙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振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固安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孙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振龙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张玉清的辩护人意见是:被告人自愿认罪,又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无证驾驶冀r×××××小型面包车沿固安县李官营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村南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处的陈振龙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振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固安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孙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振龙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9万元(已履行15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4年10月18日11时驾驶冀r×××××小型面包车,从南王起村回家,由南向北行驶至固安县牛驼镇李官营村南路口处时,与一辆由东向西过来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没有戴头盔。驾驶本以前有,现在被注销了。2、证人杨某、陈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8日陈振龙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事故发生的事实及现场情况。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冀r×××××小型面包车右前部损坏与二轮摩托车前部损坏为相互作用造成。5、酒精检测报告证实:孙某、陈振龙均未检测出酒精。6、尸检报告及照片证实:死者符合生前受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致死。7、诊断证明书、死亡注销证明。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证实:冀r×××××小型面包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9、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孙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振龙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10、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孙某驾驶证已被注销;冀r×××××车辆所有人为孙志亮。11、到案经过。12、户籍证明。13、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15万元,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1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部分履行,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新刚审判员  肖忠波审判员  刘佳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中卫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