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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子女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870号原告赵某甲,女,200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被告赵某乙,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赵某甲诉赵某乙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夏树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