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子女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870号原告赵某甲,女,200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被告赵某乙,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赵某甲诉赵某乙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夏树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