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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刑初字第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刑初字第007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1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羁押),同年12月4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9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14年11月20日21时20分许,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沪B×××××重型自卸货车在苏州市吴中区沿东太湖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太湖路便道与箭浮山路路口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碰撞非机动车道内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朱某,致朱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黄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黄某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破案后,被告人黄某补偿了被害人朱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照片,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被害人的户籍证明,行驶证、驾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肇事后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警,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补偿,获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婉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 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