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霞浦县支行与许金美、蔡国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霞浦县支行,许金美,蔡国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霞浦县支行,住所地:霞浦县松城街道府前路238号,负责人胡晓建,霞浦县支行行长。被告许金美,女,1977年7月17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蔡国忠,男,1992年7月17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霞浦县支行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霞浦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5元,由被告许金美负担。审判员 阮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昊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