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并刑申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1-03

案件名称

王某1与张某(系本案被害人)故意伤害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1;张某(系本案被害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五项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并刑申字第26号王某1、张某(系本案被害人):你们因对被告人殷建康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2012)并刑终字第46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一审、二审判决采用明显存在严重瑕疵的证人证言作为法律依据,作为量刑的规范标准,为犯罪殷建康开脱,逃避法律制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关于原审被告人殷建康在本人以及其妻子的人身和财产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故意伤害不法侵害者的身体,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其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损害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王某1所述“原审被告人殷建康的供述以及其妻刘某1等证人的言词证据编造的”,经复查,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均经过原一、二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符合刑事证据的要求,且申诉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你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张某所述:一、“一审、二审法院有意偏听偏信,采纳虚假的证人证言、证据为法律依据,为被告人殷建康开脱罪行的事实”,经复查,证人刘某1、刘某2、刘某3及王某2的证人证言均经过原一、二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证据合法有效,与被告人殷建康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二、本案作案凶器刀具的问题,原审被告人殷建康的供述和证人刘某1的证言能够证明被害人王某1、张某受伤与被告人殷建康实施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三、量刑问题,经查原审判决在量刑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殷建康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无不当;四、原审被告人殷建康未到服刑期满就提前释放的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理由。你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因此,张某、王某1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 二O一五年二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