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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民初字第0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志恒与李贵平、无锡宏发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恒,李贵平,无锡宏发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民初字第02259号原告杨志恒。被告李贵平。被告无锡宏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蠡园开发区06-4地块写字楼(滴翠路100号)B幢1005室。法定代表人胡琼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贵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恒与被告李贵平、无锡宏发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杨志恒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杨志恒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88元,由杨志恒负担。审 判 长  程 鹏代理审判员  周愈佳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宁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