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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方锐辉与梁小凤张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方锐辉;梁小凤;张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061号原告方锐辉,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邵泽锋,广东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小凤,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张子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明卿,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锐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9.1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482.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活  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严琪琪(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