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265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被告:张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马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