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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帮金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山刑初字第00005号公诉机关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山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4)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因与其妹张某乙长期存在土地权属纠纷,而产生报复念头。2014年4月24日晚,张某甲将一瓶200克“百草枯”农药倒在红色塑料盆内用水稀释,后将稀释的农药洒在张某乙的豌豆地和洋芋地里,致使地里的豌豆苗、洋芋苗全部枯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证人万某、孙某某等人证言在卷佐证,被告人张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据此,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请求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承认指控,但认为犯罪是因为村干部没有及时处理与其妹张某乙的土地纠纷引发的,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因与其妹张某乙长期存在土地权属纠纷,其打工回家发现张某乙继续在争议土地上种植洋芋和豌豆,遂产生让对方不能耕种的念头。2014年4月24日晚,张某甲用红色塑料盆将一瓶200克“百草枯”农药用水稀释成四盆,洒在张某乙的豌豆地和洋芋地的植物苗上,致使地里的豌豆苗、洋芋苗全部枯死,豌豆不能食用,张某甲次日便出外打工。公安机关将搜获的“百草枯”农药予以销毁。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回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张某甲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南宽坪镇农牧站证明证实,国家相关部门对百草枯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南宽坪镇无此农药销售点。镇农牧站已联合派出所对派出所上缴的百草枯13瓶、每瓶200克进行销毁处理。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情况。4、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9月15日9时10分,公安干警获悉张某甲从外地潜逃回家,遂赶到其家中,将其当场抓获并带回派出所盘问。5、治安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民事起诉状及证明材料证实,张某甲因土地经营权问题与其妹张某乙发生纠纷虽多次协调,但问题没解决。6、宽坪派出所司法建议书证实,宽坪派出所建议镇政府对张某甲、张某乙承包地权属进行处理。7、提取物证登记表证实,侦查人员在张某甲临时住所内发现有“笑锄百草枯”字样白色纸箱一个及该纸箱内“百草枯”塑料瓶装蓝色液体13瓶,红色塑料盆一个等予以依法扣押提取。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平面方位图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南宽坪镇施家湾村万家村组张某乙豌豆地,地里种植的豌豆苗已结豌豆夹,豌豆苗叶子及茎大部分枯萎,地边莴苣菜叶也有部分枯萎;该地块坎下荒地处柯某某所种葱苗大部分枯萎。张某乙洋芋地里洋芋苗有枯萎现象,明显与周围植物生长不同。在南宽坪镇施家湾村万家村组张某甲临时住所进行检查发现有一白色纸箱,纸箱上有一红色塑料盖,纸箱内有十三瓶未开封的塑料瓶装水质农药“百草枯”。9、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意见书证实,从送检张某乙地里的豌豆苗和洋芋苗、张某甲家提取的红色塑料盆内洗刷水及“百草枯”农药中均检出农药“百草枯”成分。10、证人证言(1)柯某某证实,她种的葱地在张某乙的豌豆地坎下。她一直不在家,后来才知道张某甲给葱地打了农药。她丈夫打电话问张某甲,张某甲解释说是他给豌豆地洒药时不小心洒到葱地了的。(2)万某证实,她婆家张某乙与张某甲家关系一直处的不太好。2014年4月24日下午,张某甲给她婆婆张某乙种的豌豆苗和洋芋苗洒了农药。第二天,她和张某乙一块去摘豌豆准备拿回家吃的时候,张某乙闻到有一股较浓的农药味,豌豆地、洋芋地农药味比较浓,吓的她们也不敢去摘的吃,接着就给宽坪派出所报案。(3)孙某某证实,2013年秋,张某甲给别人摘花椒,到他家摘花椒时,张某甲看他用百草枯给花椒地除草,就让他帮忙买一箱,说带回家给板栗树除草。他买了一箱子是20瓶、每瓶200克,花椒摘完后,张某甲就带上一箱子百草枯回山阳了。(4)张某丙证实,2014年4月25日17时许,张某乙给他打电话说她豌豆地里被人洒农药了,他让给派出所报案。第二天下午,他从县城回到村里到张某乙的地里见张某乙豌豆地里的豌豆大部分枯死,紧挨豌豆地的石坎下的葱苗也出现枯死现象,葱地是万某种张某乙的地。又到张某乙家洋芋地查看,发现洋芋苗也枯死了。张某乙说是她哥张某甲给她地里打了药。他认为这件事是张某甲干的,张某甲家有农药喷雾剂,向农田里打除草剂等农药。张某甲与张某乙是亲兄妹,因为土地问题矛盾较深,这次洒药的三块土地都是与张某甲有纠纷的土地。11、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4月25日17时许,她和儿媳妇万某一块到她住房上边的四分水田去摘豌豆,到地里面后,她见豌豆禾死了,豌豆夹变黄了,还闻到地里面有农药的气味,闻一会头就痛。她喊万某到地里来,万某说气味冲鼻子,闻的头痛。随后,她喊邻居蔡申云、吴丰兵等人都到地里查看,他们都说地里的豌豆被人打药了,豌豆不能吃。她怀疑是她哥张某甲干的。她家原先住在本村显圣庵组,后来在本村万家村组买房才搬到现在住的地方,搬下来后她父亲的四块地没有人交上交款,欠了1000多元钱,当时张某甲长年外出不在家,村上做工作让她将税费交清把她父亲的四块地调整到她的名下,她就按村上说的办了。税费改革后,张某甲回来见土地不交费国家还给补钱,就向她要这四块地,为此发生纠纷,经村、镇多次处理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张邦金家里有洒农药的喷雾器,而且这块地原先是他的,分给她家后张某甲一直想要回去。她没有给他,张某甲多次与她闹事。2014年4月26日17时许,她顺便看了下河边那块洋芋地,见地里面的洋芋苗叶子枯了,发现洋芋苗叶子和豌豆地里的豌豆叶一样大面积变黄枯萎了。她豌豆地下边的一绺葱地的葱叶也变黄了。旁边没有种的两块荒地没有打药。1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1994年到2003年期间,他和家人都在外地打工,这期间的农林两税都没有交过,能欠近1000元左右,这钱是村干部找她妹张某乙补交的。村上就把他所有的承包地和荒山都划给张某乙名下了,为这事他多次找各级部门处理都没有结果。2014年3月底,他从外地回来看到自己水田承包地被张某乙种上了洋芋,非常生气,开始想把张某乙种的洋芋苗子拔了,后来想不如给她的洋芋地、豌豆地打农药来的快。天快黑时,他在临时建筑里拿了一瓶200克的百草枯农药和一个红色塑料盆,到洋芋地边水沟里端一盆水把百草枯农药倒在盆里拌匀后,洒到张某乙种的豌豆苗上,又到她种的洋芋苗子上洒。洒完后,他把农药瓶子随手扔了,塑料盆放到临时建筑里。第二天一早,他就到山西打工去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因土地纠纷,在她人种植农作物上洒农药,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家庭矛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为这次犯罪的发生是村干部没有的处理他与其妹的土地纠纷造成的,经查,土地纠纷应采取正当途径解决,不能采取犯罪的行为解决,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15日起,执行至2017年9月14日)二、作案工具,红色塑料盆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孟庆桂审 判 员  王 乐代理审判员  郭 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依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