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新民初字第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邢桂英、陈友财与陈友财、吴道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桂英,陈友财,吴道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新民初字第0912号原告邢桂英。委托代理人刘长新。被告陈友财。被告吴道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桂英与被告陈友财、吴道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桂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邢桂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