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张燕华与周有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华,周有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041-6号申请执行人张燕华,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有六,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燕华与被执行人周有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灞刑初字第00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由周有六赔偿张燕华经济损失5251.68元。申请执行人张燕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有六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燕华以其家庭生活困难为由申请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经山阳县委政法委审批,对申请执行人张燕华予以特困救助4000元。对剩余未受偿的债权1251.68元,申请执行人张燕华自愿予以放弃,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刑初字第00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昌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