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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调确字第7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郑玉昆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7323号申请人郑玉昆,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湖北军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路附7号珞珈山大厦附楼906室,劳动合同履行地:北京市西城区小石桥胡同2号院。法定代表人:陈伟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郑玉昆与申请人湖北军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成效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郑玉昆、湖北军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于2015年1月23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2015年1月24日前,申请人湖北军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郑玉昆支付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三万七千零三十三元;二、此后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动法律关系,不再就本案所涉及问题进行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玉昆和申请人湖北军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2015)西人调字第11号行政调解书,系申请人自愿达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郑玉昆和申请人湖北军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2015)西人调字第11号行政调解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肖成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柴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