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523号关于申请人胡佳丽与被执行人邢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4)青民一初字第2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邢迪银行存款陆仟陆佰贰拾肆元零角陆分。审判员 张新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倪冬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