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523号关于申请人胡佳丽与被执行人邢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4)青民一初字第2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邢迪银行存款陆仟陆佰贰拾肆元零角陆分。审判员  张新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倪冬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