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芜民一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0403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被告:后某,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