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谯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谯志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320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负责人刘江鹏,系该行行长。组织机构代码:74747739-2。委托代理人龙全,系该行职工。被告谯志荣,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谯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是其真实意识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红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