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江某发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发,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文化程度初中,职业个体户,现住广东省封开县。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第0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发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淑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江某发注册经营“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某成人用品店”,期间,被告人江某发在该店内销售“美国力加力”,“宫廷圣宝”,“性元素”等药品。2010年1月19日,被告人江某发因销售假药被广东省封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2014年1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江某发销售“性元素”药品给李某松,当晚,封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店检查,发现被告人江某发在其经营的“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温馨成人用品店”内销售药品,并当场扣押“美国力加力”、“宫廷圣宝”、“性元素”、“野狼胶囊”等共二十七种药品一批,经封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扣押的“美国力加力”、“宫廷圣宝”、“性元素”等药品属于假药。封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李某松向江某发购买的“性元素”药品,经鉴定,该“性元素”药品属于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扣押物品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证人李某松的证言、封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涉案药品的产品认定书、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发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江某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某发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涉案药品一批及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蒙艳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秀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