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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民终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牡丹江烟叶公司与孟庆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牡丹江烟叶公司,孟庆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终字第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牡丹江烟叶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王福国,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才成,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庆海,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上诉人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牡丹江烟叶公司(以下简称牡丹江烟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庆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爱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爱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4)爱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上诉人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牡丹江烟叶公司。审 判 长  姚 波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代理审判员  高玉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