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奶寿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奶寿,王某甲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安刑初字第436号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奶寿,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福建省福安市。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文盲,务农,住福建省福安市。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4)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奶寿犯拐卖妇女罪、被告人王某甲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玲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奶寿、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间,被告人陈奶寿在福安市客运站驾驶摩托车搭客时遇到智障的被害人吴某丁后,经联系将吴某丁卖与被告人王某甲当儿媳。2014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吴某丁产有一子后,让被告人陈奶寿接走吴某丁。同月12日,被告人陈奶寿又将吴某丁带至福安市赛岐镇与吴某乙见面,并谈妥以16,800元的价格将吴某丁卖予吴某乙为妻,后因吴某乙要进一步查证吴某丁的身份而未果。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陈奶寿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王某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陈奶寿、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间,被告人陈奶寿在福安市客运站驾驶摩托车搭客时遇到智障的被害人吴某丁,便产生将其出卖的念头。嗣后,被告人陈奶寿将吴某丁拐骗到福安市松罗乡界下村,并卖与被告人王某甲,成为王某甲之子王进金的妻子,被告人陈奶寿从中获利人民币13,000元。2014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吴某丁产下一子后,因嫌弃吴某丁,便让被告人陈奶寿到家中接走吴某丁。同月12日,被告人陈奶寿接到吴某丁后,经事前联系,又将吴某丁带至福安市赛岐镇吴某甲家中与吴某乙见面,并谈妥以16,800元的价格将吴某丁卖予吴某乙为妻,后因吴某乙要进一步查证吴某丁的身份而未果。同月14日,被告人陈奶寿被福安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王某甲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经福建省××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吴某丁系轻度××发育迟滞。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福安市司法局受本院的委托对被告人王某甲进行社会调查,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意见为被告人王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吴某丁陈述,证实其被拐骗的经过。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证言,证实陈奶寿介绍吴某丁给吴某乙为妻,在吴某甲家相看后,双方谈妥16,800元的价格,因吴某乙要进一步查证女方身份而未果。后吴某甲怀疑陈奶寿拐卖人口,遂打电话报警。3、证人吴某丙、陈某证言,证实吴某丁被拐骗后被公安机关解救,现已返回家中。4、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证言、辨认笔录,证实王进金系××人,其父王某甲以1万多元向陈奶寿收买吴某丁给他为妻,二人已育有一子。5、情况说明、提取笔录、××人证、病历材料,证实王进金系××人。6、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陈奶寿于2014年6月14日经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7、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王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8、户籍证明,证实陈奶寿、王某甲分别出生于1969年11月4日、1958年4月12日,犯罪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9、辨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0、福建省××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吴某丁系轻度××发育迟滞。11、被告人陈奶寿供述、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2、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所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奶寿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奶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并参考福安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奶寿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二、被告人王某甲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责令被告人陈奶寿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予以追缴。(上述罚金、违法所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 琼审 判 员 陈明丽人民陪审员 王振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珊珊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