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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731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文森,男。被告何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顾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