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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终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顺友与张顺四排除妨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顺友,张顺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顺友,农民。委托代理人:方可,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顺四,农民。委托代理人:邱春生,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顺友与被上诉人张顺四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枞民一初字第01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张顺友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张顺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187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张顺友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张顺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张顺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京代理审判员 程 顺代理审判员 赵红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岳霞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