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一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712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67年4月9日出生。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何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罗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XX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