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民一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712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67年4月9日出生。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何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罗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XX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