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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与岑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岑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390号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92号。代表人廖家捷,经理。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厢大道东段20号。法定代表人沓阿燕,经理。被告岑辉。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岑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邓朝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