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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1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董付成与董勇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付成,董勇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297-1号原告董付成,农民。被告董勇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付成诉被告董勇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付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光远审判员  苗东升审判员  徐 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练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