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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河北慧通家具有限公司与白山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慧通家具有限公司,白山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霸民初字第249号原告河北慧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煎茶铺镇王庄子道口东112国道58公里路南。法定代表人梁东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润涛,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根。原告河北慧通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山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克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润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山根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称,2013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为此起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要求给逾期借款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白山根未答辩。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身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被告2013年3月2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证明2013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3、资金往来信息结果表一份,主要证明2013年3月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付被告白山根188000元并给付被告现金12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付被告188000元,同时给付被告现金12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原告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多次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应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山根偿还原告河北慧通家具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被告白山根自2014年12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偿付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白山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克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