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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凌武与雷丽、简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武,雷丽,简灵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凌武。委托代理人:刘俊义,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丽。被告:简灵辉。原告凌武诉被告雷丽、简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武的委托代理人刘俊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丽、简灵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5日,被告雷丽因装修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14年8月,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还款,但被告拒绝还款。原告不得已向法院起诉,因被告承诺分期还款,原告撤诉,但之后被告仍然不还款。因此,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4年8月25日起计至裁判文书生效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被告雷丽、简灵辉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25日,被告雷丽因装修房屋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但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2014年10月2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还款,后来于2014年10月29日撤诉。之后因被告仍未还款,原告遂再次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民事裁定书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与被告雷丽协商一致,原告借款30000元给被告雷丽的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以保护。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主张其于2014年8月向被告催告还款,但并未举证证实。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催告被告还款,故利息可从2014年10月25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来计算。原告主张从2014年8月25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雷丽、简灵辉系夫妻关系,本案的借款发生在二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院认定该借款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丽、简灵辉向原告凌武连带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0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凌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凌武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雷丽、简灵辉连带负担275元,本院退回原告凌武275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基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伟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