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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魏各州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各州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83号罪犯魏各州,男,1991年3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文盲。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0日作出(2012)古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各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首次减刑顺延期不足,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各州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