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魏各州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各州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83号罪犯魏各州,男,1991年3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文盲。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0日作出(2012)古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各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首次减刑顺延期不足,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各州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