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复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茂欣、魏京礼等与刘茂欣、魏京礼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茂欣,魏京礼,赵立存,王世利,沂南县双堠镇孙家峪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复字第7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异议人)刘茂欣。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异议人)魏京礼。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异议人)赵立存。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本京,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世利。委托代理人刘京学。被执行人沂南县双堠镇孙家峪子村民委员会。申请复议人刘茂欣、魏京礼、赵立存不服沂南县人民法院(2014)沂执异字第3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刘茂欣、魏京礼、赵立存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复议人刘茂欣、魏京礼、赵立存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刘茂欣、魏京礼、赵立存撤回其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密启娜审判员 陈会杰审判员 柏建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