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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杨坚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824号罪犯杨坚,男,汉族,大专文化,1975年7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9日作出(2007)二中刑初字第13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419618.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015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坚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苏刑执字第049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坚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刑期至2030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杨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杨坚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履行民事赔偿130000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全部履行民事赔偿,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9年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