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太和与许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太和,许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张太和,男,1961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许魁,男,1952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太和与被执行人许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法院暂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5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丽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岩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