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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太和与许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太和,许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张太和,男,1961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许魁,男,1952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太和与被执行人许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法院暂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5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丽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岩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