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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83号原告:林某,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森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闽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