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禄民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先胜与被申请人周先富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先胜,周先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禄民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周先胜,男,1946年8月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周先富,男,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申请人周先胜与周先富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本院提出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周先胜与周先富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经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5年2月2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2014年10月15日,申请人周先胜、周先富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致周先胜树木被铲除。周先胜因本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产生的损失共计50000元,由周先富于2015年2月2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5年2月16日前支付40000元。二、如申请人周先富于2015年2月2日前未支付10000元,则向申请人周先胜加付违约金5000元;如周先富于2015年2月16日前未支付40000元,则向周先胜加付违约金20000元。三、申请人周先富施工工程完工后,应将相关土地归还给申请人周先胜,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四、本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双方再无任何异议。在申请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人民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如下:确认上述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吴伯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