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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刘雅民诉商伟纯、宫春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雅民,商伟纯,宫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刘雅民,女,1960年3月8日出生,住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商伟纯,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宫春龙,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龙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商伟纯、宫春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雅民与被执行人商伟纯、宫春龙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龙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立新审判员  解 明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