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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陈善顶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0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4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鸿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宏安路顺德农商银行均安宏安支行柜员机办理业务时,发现柜员机内有被害人何某某遗留的一张信用卡(卡号:6223221029580891),而且还可以进行操作。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柜员机进行操作,从被害人何某某的信用卡中取出现金人民币6800元,并将赃款和信用卡收藏在其所租住的出租屋。2014年10月29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某,起获涉案信用卡及赃款人民币6800元并发还被害人何某某。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何某某的报案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涉案赃款、收藏赃款的地点、银行柜员机监控视频截图的指认笔录;涉案银行卡的开户资料、交易流水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案发地点银行柜员机的监控视频录像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乘他人在柜员机上取款后未及时取走信用卡之机,通过柜员机操作提取他人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属指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涉案赃款及信用卡已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某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伟民代理审判员  肖复春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卢俊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来源:百度“”